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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內政部消防署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處務目

法規章節: 第25條

副隊長、專門委員及簡任秘書、視察、技正之權責如下:一、工作計畫及重要方針之研擬、審議事項。
二、重要方案之設計及審議事項。
三、消防技術性及專門問題之研究、審議事項。
四、襄助長官處理公務事項。
五、業務改進之建議事項。
六、長官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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