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處掌理下列事項:一、國家自然公園計畫之擬訂、檢討及變更。二、國家自然公園生物多樣性之保育、研究及史蹟保護。三、國家自然公園環境教育及生態旅遊之推動。四、國家自然公園土地利用之規劃及經營管理。五、國家自然公園事業之投資、經營、監督及管理。六、國家自然公園公共服務設施之興建、利用及環境維護。七、其他有關國家自然公園與淺山及其周邊生態系之經營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