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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未登記土地總登記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本會置委員九人,均為無給職,由左列人員組成之,並由縣長為召集人,於開會時擔任主席。
縣長未能出席時,由主任秘書擔任主席;主任秘書亦未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之。
一、縣長及主任秘書。
二、縣議會代表一人。
三、民政局局長。
四、地政事務所主任。
五、地方公正人士一人。
六、土地所在地之鄉(鎮)長。
七、土地所在地之鄉(鎮)調解委員會主席。
八、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尊老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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