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直轄市、縣(市)(局)工務局長或建設局長兼任,未設工務局或建設局之縣(市)政府(局),由縣(市)(局)長兼任。委員十至十四人,由主任委員分別就左列人員聘派之。任期二年,屆滿後由主任委員另行聘派:一、建築管理或都市計畫主管人員。二、有關業務單位主管人員。三、具有建築法律專門學識之專家二至三人。四、建築師公會代表一至二人。五、營造業公會代表一人。六、地方熱心公益人士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