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所掌理下列事項:一、警察通訊網路與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督導。二、警用有線電通訊系統之規劃、施工、運用、維護及管制。三、警用無線電通訊系統之規劃、施工、運用、維護及管制。四、警用通訊器材之採購、管理及補給。五、警察通訊設施之規劃更新。六、其他有關警察通訊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