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總務司掌理左列事項:一、關於文件之收發、分配、繕校及保管事項。二、關於部令之發布事項。三、關於典守印信事項。四、關於編印公報及發行事項。五、關於公產、公物之保管事項。六、關於款項之出納事項。七、關於事務管理事項。八、關於不屬其他各司、處、室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