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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機關保防工作人員考核獎懲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有左列各款事實之一者,予以晉升或請頒勳獎:一、協助破獲敵諜重要案件,或其他叛亂組織,建有功績者。
二、破獲危害國家安全之現行犯,事證實在者。
三、值非常事故災變,竭力防護,使本機關得保安全者。
四、執行工作任務,奮不於顧身,致受傷害者。
五、採取適切手段,消弭亂源,對國家安全有重大貢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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