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特定非公務機關應就資通安全事件之應變訂定作業規範,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應變小組之組織。
二、事件發生前之演練作業。
三、事件發生時之損害控制,及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請求技術支援或其他必要協助之機制。
四、事件發生後之復原、鑑識、調查及改善機制。
五、事件相關紀錄之保全。
六、其他資通安全事件應變相關事項。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