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本會為辦理歷史真相調查,得以分組或分案方式進行;必要時得指定委員一人擬訂調查計畫,並主持事實之調查及聽取相關當事人之意見陳述。前項調查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由本會依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作成決議後執行之:一、調查目的及範圍。二、調查重點。三、調查對象。四、調查進度規劃。五、需要相關機關或人員協助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