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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威權統治時期歷史真相調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本會為辦理歷史真相調查,得以分組或分案方式進行;必要時得指定委員一人擬訂調查計畫,並主持事實之調查及聽取相關當事人之意見陳述。
前項調查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由本會依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作成決議後執行之:一、調查目的及範圍。
二、調查重點。
三、調查對象。
四、調查進度規劃。
五、需要相關機關或人員協助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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