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以下簡稱候選人)之安全維護工作(以下簡稱安維工作),由國家安全局特種勤務指揮中心(以下簡稱特勤中心)統籌,並協同下列機關(構)、單位辦理:一、總統府侍衛室。二、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三、內政部警政署。四、國防部憲兵司令部。五、法務部調查局。六、其他與安維工作有關機關(構)、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