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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情報機關反制間諜工作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情報工作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情報機關對違常人員有監察其通訊之必要時,應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規定,實施通訊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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