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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情報機關反制間諜工作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情報工作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情報機關之人員蒐獲機關所屬人員涉及與外國或敵對勢力接觸、吸收或利用之相關情資時,應立即送交依第三條第一項指定之專責單位或人員處理,不得隱匿、自行處理或告知涉嫌人及專責以外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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