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家情報工作督察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情報工作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督察單位發現屬應秘密之資訊可能或已遭刺探、收集、洩漏、交付、毀棄、損壞或隱匿時,應即向機關首長報告,奉核定後通報主管機關及權責機關,採取必要之保護措施。
但該資訊涉及其他機關者,應即通知該機關。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