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掩護機構服務人員有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二十六條之情形者,其出境應經所隸屬之情報機關首長核准。管制期滿後,亦同。前項規定,對非屬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二十六條之人員,亦適用之。前二項人員前往大陸地區,應於返國後接受安全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