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安全查核判斷基準項目如下:一、對國家忠誠度。二、受外國勢力影響。三、品德、懲戒、行政懲處及犯罪資訊。四、經濟狀況及財務資訊。五、身體狀況資訊。六、違反安全事件資訊。各情報機關得就前項所列項目,蒐集受查核人下列資訊:一、國籍、戶籍資訊。二、刑事案件資訊。三、行政懲戒或懲處資訊。四、品德素行及內部考核資訊。五、財稅、信用卡、銀行存款、債務及匯款紀錄等財務資訊。六、醫療紀錄資訊。七、心理測驗、科學儀器檢測資訊。八、其他為確保情報工作安全之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