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情報工作目

法規章節: 第22條

機關現職人員查核未獲通過原因為下列情形者,應限制其擔任情報工作之職務或採取必要之安全管制措施:一、受查核人之配偶、直系血親、結婚對象或同財共居之人,具外國或大陸地區情報人員或情報協助人員身分、現在或曾經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委託機關(構)成員者。
二、在國家忠誠度或外國勢力影響之查核事項上,被判定有安全顧慮。
三、經科學儀器檢測,並有其他事實佐證,認以往情報工作歷程涉及違法或不當情事,有影響未來情報工作之安全顧慮者。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