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受查核人於安全查核程序中所提供之資訊,經發覺重大事項有隱匿事實或為不實之陳述時,查核機關得以告知要項而不告知內容方式,給予一次重新陳述機會,受查核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再有隱匿事實或為不實之陳述時,無論有否安全顧慮,該次查核應判予不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