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情報工作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各類查核之審查資料涵蓋期限如下:一、甲種查核:自送查之日起算前十年所有查核項目資訊。
二、乙種查核:自送查之日起算前七年所有查核項目資訊。
三、丙種查核:自送查之日起算前五年所有查核項目資訊。
受查核人與大陸地區關係之相關資料,不受前項期限之限制。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