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各類查核之審查資料涵蓋期限如下:一、甲種查核:自送查之日起算前十年所有查核項目資訊。二、乙種查核:自送查之日起算前七年所有查核項目資訊。三、丙種查核:自送查之日起算前五年所有查核項目資訊。受查核人與大陸地區關係之相關資料,不受前項期限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