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家安全情報工作統合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情報工作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各機關執行國家安全情報工作,應依據本辦法第二條所定範圍及訂頒之情蒐指導要項蒐集情資,並適時回報。
各機關蒐獲涉及重大之社會治安事件、危安預警及災難等情資,除依法處理外,應同時報送本局。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