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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家安全局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情報工作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本局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非公務出國之程序,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依「國家安全局涉及國家安全人員非公務出國申請表」格式填具出國起迄時間、地點、事由及休假狀況、業務代理人等(如附件一),併同「國家安全局員工休假管制卡」,先會辦督察單位後,再由申請人所屬單位於計畫出國二十日前函轉人事處簽處。
二、人事處先行完成申請人資格審核,簽請權責長官核准後,副知政風處,以完成入出國資料登錄及管考。
三、經奉核准出國者,人事處應於出國前十日,簽發申請人出國同意函,交申請人據以辦理出國手續。
如未經核准者,亦應於前述期限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本局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留職停薪期間申請至大陸以外地區,應依「國家安全局涉及國家安全留職停薪人員出國申請表」格式填具出國起迄時間、地點、事由(如附件二)送請人事處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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