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國家安全局(以下簡稱本局)。本辦法適用於以下本局人員於其職掌或業管範圍內有涉及國家安全之事項者:一、政務人員。二、公務人員、雇員。三、軍官、士官、士兵。四、聘用、約僱人員。五、駕駛、技工、工友。六、借調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