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第二處掌理下列事項:一、指導、協調、支援有關機關執行大陸地區情報工作事項。二、策建大陸情報工作據點,執行人員佈建及情蒐任務有關事項。三、國家情報協調會報有關大陸情報工作事項。四、其他有關大陸地區情報工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