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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家安全局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一、承局長之命,督導情報或特勤相關專案工作與全局採購及跨處室一般庶務性業務。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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