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總統、副總統應於任職期間,將其所有之文物交由國史館管理。政府機關或機構所有之總統、副總統文物具有保存價值者,應交由國史館管理。前二項文物逾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如涉及刑責者,應移送檢調機關偵辦。私人或團體所有之總統、副總統文物具有保存價值者,得交由國史館管理。前項作業程序,由國史館訂定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