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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文物圖像使用及收費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總統府 >> 國史館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文物圖像使用,以授權完成單項申請用途一次,產出數量以1,200份(本)為原則,收取一般費用每張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其產出數量超出者,費用另議。
同一文物圖像申請數種使用用途,按用途別逐一收費。
但第二種用途起,每用途收費新臺幣六百元。
同一文物圖像再次申請相同使用用途,收取費用每張新臺幣六百元。
供學術研究、公益使用,經出具證明者,收取費用每張新臺幣六百元。
與本館訂有合作協議者,從其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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