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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中央研究院運作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總統府 >> 中央研究院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運作場所運作第一類至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應依本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申請取得許可、登記或核可文件後,始得運作。
前項毒性化學物質得貯存於運作場所內。
本院運作場所除依本法第二十條規定外,不得將毒性化學物質販賣或轉讓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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