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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中央研究院運作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總統府 >> 中央研究院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本院應設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管理會(以下簡稱管理會),負責訂定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之管理規定,管理會應置委員五人至七人,其中至少應有二人具備毒性化學物質毒理、運作技術或管理專長。
前項管理會之組成及運作,由本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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