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為妥善管理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院方之管理權責如下:一、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管理規定之訂定及實施。二、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之訂定及實施。三、所屬各研究所、研究所籌備處、研究中心及所屬相關單位運作毒性化學物質之監督管理。四、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之彙整及定期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