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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中央研究院運作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總統府 >> 中央研究院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為妥善管理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院方之管理權責如下:一、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管理規定之訂定及實施。
二、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之訂定及實施。
三、所屬各研究所、研究所籌備處、研究中心及所屬相關單位運作毒性化學物質之監督管理。
四、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之彙整及定期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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