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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宣誓條例

法規類別: 總統 >> 總統府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總統、副總統宣誓,於中央政府所在地,以公開儀式分別行之,由大法官會議主席為監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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