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國民大會秘書處應於國民大會集會前,將立法院所提之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或總統、副總統彈劾案,印送全體代表。立法院應於國民大會集會時,派員至國民大會集會地點,向全體代表說明立法院所提之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或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之提案要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