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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提案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法規章節: 第9條

各審查委員會開會時,配置秘書、幹事及其他人員,均由秘書處臨時派充之。
秘書長、副秘書長得列席審查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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