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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提案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法規章節: 第5條

各審查委員會應有各該委員會參加委員五分之一以上人數之出席,始得開議。
議案之議決,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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