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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秘密會議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法規章節: 第3條

開秘密會議時,除出席之代表及主席指定之列席人員暨會場工作人員外,其他人員應行退席。
前項列席人員,應與會議直接有關者為限。
秘密會議開始前,秘書長應將列席人員及會場工作人員人數、姓名、職別,一併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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