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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秘書處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法規章節: 第5條

秘書處按事務之需要,分設議事、資料、文書、總務各組,分科辦事,並設公共關係室,其職掌如左:一、關於議程編擬、會議紀錄、會場事務及關係文書編印事項。
二、關於圖書資料蒐集管理編纂事項。
三、關於文書撰擬、收發、分配、繕印、檔案管理、印信典守事項。
四、關於出納、庶務、管理、醫療及服務事項。
五、關於新聞發佈及聯絡接待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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