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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宣言起草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法規章節: 第2條

國民大會宣言起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三人,其人選由主席團提請大會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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