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辦法

法規類別: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法規章節: 第17條

審查委員會或各分組審查被提名人資格時,如認為有必要,得經決議擇期舉行聽證會,邀請相關人士到會陳述意見。
聽證會之程序,依國民大會聽證會實施辦法行之。
聽證會結束後,審查委員會或各分組得針對各方意見進行討論決定。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