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五、投票時,出席代表依次憑宣誓後核發之「國民大會代表證」親自簽名領取選舉票,發票處職員在代表證上加蓋「主席團選舉訖」印章後發票,並將代表證隨同交還。其未攜帶宣誓後核發之「國民大會代表證」之代表,經向秘書處取得證明,再行票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