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十五、開票監察員於開票時,對於選舉票作廢之認定,應由前條第二組開票監察員共同決定後當眾宣布。前項廢票認定之標準如左:(一)不用大會發給之選舉票者。(二)未加圈選者。(三)圈選二名以上者。(四)不圈在候選人姓氏上端方格內,致不能確定被選舉人者。(五)記入其他文字或符號者。(六)圈選後加以塗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