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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

法規類別: 憲法

法規章節: 第109條

左列事項,由省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縣執行之:一省教育、衛生、實業及交通。
二省財產之經營及處分。
三省市政。
四省公營事業。
五省合作事業。
六省農林、水利、漁牧及工程。
七省財政及省稅。
八省債。
九省銀行。
十省警政之實施。
十一省慈善及公益事項。
十二其他依國家法律賦予之事項。
前項各款,有涉及二省以上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由有關各省共同辦理。
各省辦理第一項各款事務,其經費不足時,經立法院議決,由國庫補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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