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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條文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依定期停車、臨時停車分別訂定汽車及機車收費基準如附表。
但符合規費法第十二條各款規定者得免徵、減徵或停徵應徵收之規費。

前條收費基準,視物價、市場行情變動或成本變動等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應辦理檢討一次。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