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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條文

本標準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環境檢驗測定機構受委託檢驗測定放流水水質水量最高收費標準如左:一、生化需氧量:一、八○○元二、化學需氧量:一、六○○元三、懸浮固體:六五○元四、透視度:三○○元五、總餘氯:一、○○○元六、水溫:二○○元七、大腸菌類:一、六○○元八、氫離子濃度指數:三○○元九、氟化物(不包含複合離子):一、八○○元十、酸鹽氮:一、六○○元十一、氨氮:三、二○○元十二、磷酸鹽(以三價磷酸根計算):一、六○○元十三、酚類:三、○○○元十四、陰離子界面活性劑:二、○○○元十五、氰化物:二、五○○元十六、礦物性油脂:二、五○○元十七、動植物性油脂:二、五○○元十八、溶解性鐵:二、一○○元十九、溶解性錳:二、一○○元二十、鎘:二、○○○元二十一、鉛:二、○○○元二十二、總鉻:二、○○○元二十三、六價鉻:一、六○○元二十四、有機汞:五、○○○元二十五、總汞:三、六○○元二十六、銅:二、○○○元二十七、鋅:二、○○○元二十八、銀:二、○○○元二十九、鎳:二、○○○元三十、硒:三、○○○元三十一、砷:三、○○○元三十二、硼:二、○○○元三十三、硫化物:一、五○○元三十四、甲醛:三、○○○元三十五、多氯聯苯:一五、○○○元三十六、總有機磷劑(如巴拉松、大利松、達馬松、亞素靈、一品松等):十五、○○○元三十七、總氨基甲酸鹽(如滅必蝨、加保扶、安丹、納乃得、丁基滅必蝨等):一五、○○○元三十八、除草劑(如丁基拉草、巴拉刈、二、四--地、滅草、嘉磷塞等):一五、○○○元三十九、安殺番:一五、○○○元四十、安特靈:一五、○○○元四十一、靈丹:一五、○○○元四十二、飛佈達及其衍生物:一五、○○○元四十三、滴滴涕及其衍生物:一五、○○○元四十四、阿特靈、地特靈:一五、○○○元四十五、五氯酚及其鹽類:一五、○○○元四十六、毒殺芬:一五、○○○元四十七、五氯硝苯:一五、○○○元四十八、福爾培:一五、○○○元四十九、四氯丹:一五、○○○元五十、蓋普丹:一五、○○○元五十一、水量:三、五○○元同一樣品檢驗第三十九至四四項之檢測項目,每增加其中任一檢測項目,增收新台幣壹仟元。

前條之收費標準係指該檢測項目於同一批次僅委託一個樣品之標準。
若同一批次委託兩個以上樣品時,依左表計算之:┌───────────┬───────────┐│同一批次樣品數│最高收費標準│├───────────┼───────────┤│二至九個│八.五折/樣品│├───────────┼───────────┤│十至四九個│七.五折/樣品│├───────────┼───────────┤│五十個以上│七折/樣品│└───────────┴───────────┘

委託單位與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簽訂契約者,每月總檢驗量達第三條同一批次樣品數,其收費標準比照之。

本標準係指樣品檢驗測定費用,不含採樣費。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