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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條文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所稱各級環保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在縣(市)為縣(市)環境保護局。

環保署提供空氣品質臭氧監測儀器校驗服務,應徵收行政規費,每件次新臺幣五千三百元。

各級環保機關自有之監測設備送校,依程序申請核可後,得免收費用。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