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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條文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環境保護產品證書之核發,應依下列規定收取規費:一、新申請、換發及補發案:每件新臺幣五百元。
二、證書登錄基本資料變更:每件新臺幣一百元。

前條所定規費經繳納後,除有誤繳或溢繳情形,得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外,不得申請退費。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