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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條文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七條及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適用依藥事法規定申請審查之藥品廣告。

藥品廣告審查項目之收費標準如下:一、廣告新申請案之審查費,每件收取新臺幣五千四百元。
二、展延申請案之審查費,每件收取新臺幣二千元。
三、核定表遺失補發,每件收取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四、廣告函詢案之審查費,每件收取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