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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條文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適用範圍如下:一、申請人體器官保存庫設置許可(以下稱許可)之審查費。
二、申請許可效期展延之審查費。
三、申請許可證明記載事項變更之審查費。
四、申請實施國外保存庫檢查之審查費。

前條審查費收取費額如下:一、申請許可:(一)每一申請案收取新臺幣十二萬元。
(二)同一機構同時申請許可達二件以上者,第二件起每件收取新臺幣八萬元。
二、申請許可效期展延:(一)每一申請案收取新臺幣八萬元。
(二)同一機構同時申請許可效期展延達二件以上者,第二件起每件收取新臺幣五萬元。
三、申請許可證明記載事項變更:保存庫申請機構名稱、地址、代表人或負責人、醫學主管或品質主管變更,每件收取新臺幣五千元。
四、申請實施國外保存庫檢查:(一)每一案檢查之審查費收取新臺幣十二萬元。
(二)查核人員臨場費,應比照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標準辦理。

人體器官保存庫設於同一機構之相同區域且其醫學主管、品質主管各為同一人時,得視為一申請案件。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