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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條文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適用範圍如下:一、依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規定申請筆試及口試費用。
二、依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規定申請證書展延之查核費用。

申請內科及外科專科護理師甄審規費收費費額如下:一、內科及外科專科護理師筆試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一千五百元整。
二、內科及外科專科護理師口試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二千元整。
三、內科及外科專科護理師證書展延查核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五百元整。
申請補行口試者,依前項第二款之規定辦理。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