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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條文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農會、漁會信用部及其分部申請核、換或補發設立許可證相關收費基準如附表。

本標準所訂規費,應於提出申請時繳交。

本標準所定收費數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等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