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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條文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所稱技術士技能檢定規費項目如下:一、報名簡章及書表費。
二、報名資格審查費。
三、學科測試費。
四、術科測試費。
五、技術士證證照費。
六、技術士證書費。

報名簡章及書表費,每份新臺幣五十元。
但採網路報名者,免收取報名簡章及書表費。

報名資格審查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一百五十元。

學科測試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一百九十元。

術科測試費用如附表。

技術士證證照費,每件新臺幣一百六十元。
換補發費用,亦同。

技術士證書費,每件新臺幣四百元。
換補發費用,亦同。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