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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條文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交通部。

申請交通路網數值圖者,依附表之收費費額,計算其應徵費用。

下列機關(構)申請交通路網數值圖時,減徵或免徵費用:一、交通部部屬機關,免徵費用。
二、與交通部或其部屬機關簽訂合作契約、辦理專案計畫或有助資訊互惠之政府機關,免徵費用。
三、政府機關辦理國土資訊、國土規劃或防救災業務需要,免徵費用。
四、非屬前三款之政府機關因業務需要、學術單位或教師為教學或執行研究計畫未涉及營利行為者,申請費額以百分之十計徵費用。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