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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條文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之。

電腦數位資料列印收費數額如下:一、A4紙張以黑白列印,每頁新臺幣二元。
二、A4紙張以彩色列印,每頁新臺幣六元。

縮影資料申請複印,每頁新臺幣三元。

影印機紙張複印,A4、B4、A3每頁新臺幣一元。

因公務急需並以簡便行文表申請期刊論文或圖書文獻服務者,以電子郵件或傳真等方式傳遞,收費數額如下:一、影印文件以電子郵件傳送,每頁新臺幣五元,並加收服務費新臺幣二十五元。
二、影印文件以傳真方式傳送,每頁新臺幣七元,並加收服務費新臺幣二十五元。
以上服務每件申請案限五篇文章內,傳真文件以傳送至本島內申請為限。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